服务事项指南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承诺日期 | 受理地点 | 受理时间 | 咨询电话 |
1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 1.《林木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身份证明材料;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4.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5.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仅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需提供)。 | 20个工作日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个人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3 | 行政许可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4 | 行政许可 | 县(区、市)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 安康市森林公安局汉滨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5 | 审核转报 | 因保护陆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的初审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6 | 行政许可 | 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7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8 | 行政许可 | 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1.具有与经营草种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掌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4.销售的草种应确保种子质量,并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2.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一份;3.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一份;4.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9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0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15个工作日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1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审核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2 | 审核转报 |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的初审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3 | 审核转报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林业类)初审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4 | 行政检查 |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 汉滨区退耕还林工作站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5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20个工作日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6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其他单位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7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证核发(省内)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8 | 行政征收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19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汉滨区林业技术推广站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0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补发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2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国有林场企业事业单位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3 | 审核转报 | 古树名木认定初审 | 汉滨区林业局造林绿化建设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4 | 行政许可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5 | 行政许可 | 县(区、市)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安康市森林公安局汉滨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6 | 行政许可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7 | 审核转报 | 限额内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查意见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第35号令)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8 | 审核转报 | 临时使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审查意见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一、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29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 汉滨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30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 ||||
31 | 行政许可 | 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审批; | 汉滨区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林资发〔2015〕242号):一、放宽部分使用林地审批权限 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1、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下同),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审批;3、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安康市汉滨区欢喜岭路10号水景湾小区汉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8997536 |